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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6/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1999

刊登日期:

1999.1.25

版數:

67

  • 設立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之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並核准有關學習計劃。
被廢止 :
  • 第2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的名稱為教育碩士學位課程——課程教學專業,並核准有關的學習計劃
  •  
    已更改 :
  • 更正 - 一月二十五日第16/99/M號訓令之中文本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15/94/M號法令 - 規定在澳門大學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方式。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6/99/M號訓令

    一月二十五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該等規則已透過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制訂為有關規章。

    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審議了教育碩士學位課程有關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之學習計劃,該計劃之目的是培養有關學術領域的專業人材。

    基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設立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之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並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之有關學習計劃,該附件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該課程之學科分十二個月講授。

    第三條——按照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一篇具獨創性的論文的呈交及答辯。

    第四條——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有關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

    附件一

    教育碩士學位課程

    教學——學術組織
    1. 學習領域:教育科學
    2. 專業領域:課程設置與管理
    3. 碩士課程授課時間:兩個學期
    4. 完成課程所需學分總數: 24學分
    5. 各必修科及選修科之學分分配:
    5.1 必修科: 21學分
    5.2 選修科: 3學分
    6. 授課語言: 中文

    教育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課程設置與管理)

    學科 類別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期
    課程設置與管理 必修 3 3
    比較教育 '' 3 3
    教學實踐 '' 3 3
    澳門教育制度 '' 3 3
    第二學期
    教材製作 必修 3 3
    課程改革與教學成效 '' 3 3
    教育研究 '' 3 3
    教育評估 *選修 3 3
    教育哲學 '' 3 3
    教育社會學 '' 3 3
    教育心理學 '' 3 3
    教育技術 '' 3 3

    註:*學生必須從所列明的五個學科內選修壹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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