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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0/2003

刊登日期:

2003.3.10

版數:

305-310

  •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式樣。
被廢止 :
  • 第47/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新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互聯網服務臨時牌照式樣。
  • 第2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准入及從事經營提供互聯網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8/2003號行政命令 -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式樣。
  •  
    相關類別 :
  • 互聯網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7/2006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8/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式樣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互聯網服務牌照式樣。

    第二條

    顏色及印刷

    牌照用紙為淺黃色紙,以黑色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牌照式樣為GDTTI-LICD1。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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