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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以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編制,修改核准規範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中所指的、並經第26/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設人員編制。而本批示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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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所指之人員編制

職務名稱 職位數目
軍事化人員
警務總長 1
副警務總長 1
警司/副警司 2
警長 2
副警長
高級警員/警員
9
偵查人員
督察/副督察 3
首席偵查員
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助理刑事偵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