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以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編制,修改核准規範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中所指的、並經第26/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設人員編制。而本批示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職務名稱 | 職位數目 |
軍事化人員 | |
警務總長 | 1 |
副警務總長 | 1 |
警司/副警司 | 2 |
警長 | 2 |
副警長 高級警員/警員 |
9 |
偵查人員 | |
督察/副督察 | 3 |
首席偵查員 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助理刑事偵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