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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2003號法律

公報編號:

8/2003

刊登日期:

2003.2.24

版數:

134-146

  • 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被廢止 :
  • 第13/2021號法律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  
    部份被廢止 :
  • 第8/2012號法律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  
    已更改 :
  • 第4/2006號法律 -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 第2/2008號法律 - 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  
    相關法規 :
  • 第11/2001號法律 -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 第3/2003號法律 - 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 第4/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
  • 第16/2003號行政命令 - 核准海關關員制服式樣和使用規定
  • 第24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提供有報酬勞務所收取金額的計算表
  • 第1/2004號行政法規 - 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 第20/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基礎職程關員及機械關員職級的入職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保安部隊職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3/2021號法律 廢止

    第3/2003號法律

    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制定海關關員的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大綱。

    第二條

    海關關員的概念

    依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下簡稱“海關”)的海關關員職程的編制人員,視為海關關員。

    第二章

    職程

    第三條

    職程的名稱

    海關關員職程分為以下兩類:

    (一)基礎職程;

    (二)高級職程。

    第四條

    基礎職程

    一、基礎職程分為一般基礎職程及專業職程。

    二、一般基礎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級為之:*

    (一)關務督察;

    (二)副關務督察;

    (三)首席關員;

    (四)一等關員;

    (五)關員。

    三、專業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級為之:*

    (一)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二)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三)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四)機械專業一等關員;

    (五)機械專業關員。

    四、以上各款所指職級的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本法律的附表一,該附表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五條

    高級職程

    一、高級職程分為副關務監督、關務監督、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總長職級。

    二、上款所指職級的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本法律的附表二,該附表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職位、職能及等級

    第六條

    職位及職能

    一、一般基礎職程內的海關關員,按相應的職位,行使的一般職能為:

    (一)關務督察及副關務督察 - 執行、技術、行政與後勤,以及訓練等性質的指揮及主管職能;

    (二)首席關員、一等關員及關員——執行性質的職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二、專業職程內的海關關員,在其專業範圍內,行使的一般職能為:

    (一)機械專業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執行、技術及訓練等性質的主管職能;

    (二)機械專業首席關員、機械專業一等關員及機械專業關員 ── 執行性質的職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三、高級職程內的海關關員按相應的職位,行使指揮、領導或主管,以及研究及規劃等一般職能。

    四、海關關員在海關的職責及各組織附屬單位的權限範圍內行使特定職能,但不影響以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職級的職位及行使的職能,由行政法規訂定。

    第七條

    領導職位

    以下為海關的領導職位:

    (一)海關關長;

    (二)副海關關長及助理海關關長。

    第八條

    等級

    一、海關關員之間的當局權力關係具有等級服從性質,而該等級服從關係按人員的職級及年資確定。

    二、海關關員等級上的職等按下列規定的職級從高至低排列;如屬同一職級,則按年資排列:

    (一)關務總長;

    (二)副關務總長;

    (三)關務監督;

    (四)副關務監督;

    (五)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六)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七)高級關員及機械專業高級關員;

    (八)關員及機械專業關員。

    第四章

    入職、晉升及晉階

    第一節

    入職及晉升

    第九條

    入職的一般條件

    一、海關關員職程的一般入職要件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從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罪;

    (三)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四)根據一般法規定不屬被禁止擔任公職者。

    二、投考進入海關關員職程的人的公民品德,須符合海關關員執行職務時所需的道德品行、公正無私及誠實可靠的要求。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須考慮倘有的警察紀錄,以及任何備有的資料,但不影響投考人的聽證權,該權利須自獲悉取消其投考資格意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

    第十條

    基礎職程

    一、進入關員或機械專業關員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在專為進入該等職級而舉辦的培訓課程和有關實習中均成績及格。

    二、晉升高級關員或機械專業高級關員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實際任職關員或機械專業關員職級滿兩年。

    三、進入或晉升副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在專為進入該等職級而舉辦的培訓課程和有關實習中均成績及格。

    四、晉升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關務督察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在海關實際工作滿六年,且實際任職副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滿三年。

    第十一條

    高級職程

    一、進入副關務監督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在專為進入該職級而舉辦的培訓課程和有關實習中均成績及格。

    二、晉升關務監督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實際任職副關務監督職級滿四年。

    三、晉升副關務總長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實際任職關務監督職級滿五年。

    四、晉升關務總長職級,除須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須實際任職副關務總長職級滿五年。

    第十二條

    培訓課程及實習

    一、入讀海關關員職程的培訓課程的錄取工作,須以開考的方式為之。

    二、在關員、機械專業關員、副關務督察、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或副關務監督培訓課程中成績及格者,方獲錄取進行有關實習。

    三、甄選方法、評核標準、開考的階段,以及培訓課程及實習規章,由行政法規訂定。

    第十三條

    入讀關員或機械專業關員培訓課程的條件

    一、具備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讀關員或機械專業關員培訓課程:

    (一)年齡須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

    (二)具備十一年級學歷或更高學歷。

    二、行政長官得以批示限定入讀每一培訓課程的超過三十歲的投考人人數。

    第十四條

    入讀副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培訓課程的條件

    一、具備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讀副關務督察培訓課程:

    (一)實際任職高級關員職級滿四年,或該職級人員具備適當的高等課程學歷或更高學歷,且均在有關職級最近兩次工作評核中獲得不低於“良”的評語;或

    (二)具備適當的高等課程學歷或更高學歷,且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

    二、具備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讀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培訓課程:

    (一)實際任職機械專業高級關員職級滿四年,或該職級人員具備適當的高等課程學歷或更高學歷,且均在有關職級最近兩次工作評核中獲得不低於“良”的評語;或

    (二)具備適當的高等課程學歷或更高學歷,且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

    第十五條

    入讀副關務監督培訓課程的條件

    具備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讀副關務監督培訓課程:

    (一)實際任職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關務督察職級滿三年,並具備適當的學士學位,且在最近兩次工作評核中獲得不低於“良”的評語;或

    (二)具備適當的學士學位,且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

    第十六條

    取錄名額

    一、上述各條所指的培訓課程的取錄名額,以及填補空缺的數目,由行政長官根據海關關長的建議以批示訂定。

    二、上款所指訂定副關務督察、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以及副關務監督培訓課程的取錄名額的批示,須定出給予屬有關職級任職人員的取錄數目及/或其他個人的取錄數目。

    第十七條

    晉升的一般條件

    一、海關關員職程的一般晉升要件為:

    (一)在職;

    (二)在最近兩次的工作評核中獲得不低於“良”的評語;

    (三)完成所需的培訓課程和實習,且成績及格;

    (四)在基礎職程上每一職級的晉升,須完成至少十二個月的船上實習。

    二、基於特殊原因並經紀律委員會發出意見書後,海關關長得許可基礎職程的海關關員免除上款(四)項所指的船上實習。

    三、為適用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船上的實習係指在巡邏船上執行行動或專業職程職務的實際船上工作。

    第十八條

    晉升

    一、海關關員職程的職級晉升,須以開考的方式為之,但不影響第十條第三款關於晉升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規定的適用。

    二、上款所指海關關員職程的職級晉升的開考,得以培訓課程作為補充的甄選方法。

    三、甄選方法、評核標準、開考的階段以及培訓課程的規章,由行政法規訂定。

    第十九條

    至少時間的縮短

    為適用海關關員職程上每一職級的晉升的規定,海關關員如在最近的平常或特別工作評核中獲得“優”的評語,則在海關的至少實際工作時間及/或在職級上的至少實際任職時間,可縮短一年。

    第二節

    晉階

    第二十條

    晉階

    一、在高級職程中副關務監督職級的晉階設有兩個職階;而在基礎職程中每一職級的晉階則設有四個職階,但在關務督察/機械專業關務督察的晉階設有六個職階。*

    二、從一個職階晉升至上一職階,須在原職階任職滿兩年,且在最近兩次的工作評核中獲得不低於“良”的評語。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6號法律

    第五章

    報酬及補助

    第二十一條

    薪俸

    一、海關關員有權收取本法律附表一及二內為有關職級及職階訂定的薪俸點的薪俸,該等薪俸點載於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訂的薪俸索引表。

    二、為適用進入海關關員職程的規定,實習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訂的薪俸索引表中的如下薪俸點收取薪俸:

    (一)進入基礎職程中的關員或機械專業關員職級,薪俸點為160點;

    (二)進入基礎職程中的副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薪俸點為220點;

    (三)進入高級職程中的副關務監督職級,薪俸點為430點。

    三、海關關員在修讀晉升副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收取原職級的薪俸點的薪俸。

    第二十二條

    津貼及補助

    海關關員有權根據法定的條件,收取船上工作及潛水員危險津貼以及膳食補助。

    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12號法律

    第二十四條

    其他權利

    一、海關關員獲承認享有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的權利,尤其享有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年假、缺勤及假期的權利。

    二、假期、年假及合理缺勤可基於紀律或公共利益的原因而中斷;但因患病、事故或分娩而缺勤者除外。

    第六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員的轉入

    一、 原屬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規定的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職程內的基礎職程的軍事化人員,按下列的規定,轉入海關關員職程內的基礎職程:

    (一)原屬男性普通或直線職程的軍事化人員,轉入一般基礎職程;

    (二)原屬女性普通或直線職程的軍事化人員,轉入一般基礎職程;

    (三)原屬機械職程的軍事化人員,轉入專業職程。

    二、原屬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職程內的高級職程的男性及女性高級職程的軍事化人員,轉入海關關員職程內的高級職程。

    三、為適用以上兩款的規定,確定上述軍事化人員所轉入的職級時,須以與其原職程所享有的薪俸點相對應的薪俸點為依據,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納入根據上款規定而確定的職級時,亦納入相應於原薪俸點的職階。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而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六、本條所指軍事化人員的轉入,根據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第二十六條

    權利的保障

    一、根據上條第一款規定轉入的原屬水警稽查局警長職位的軍事化人員,繼續享有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及晉階條件;在其確定轉入的海關關員職程的職級內保留第五及第六職階,薪俸點分別為455及500點。

    二、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轉入海關關員職程的原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職程的軍事化人員,繼續享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三、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在行政長官及各司長辦公室,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實際工作的時間,計入在海關實際工作的時間。

    四、為適用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轉入海關關員職程的原屬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職程的人員,在本法律生效前所進行的船上實習的時間繼續有效。

    五、為發給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津貼及補助,下列法規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海關關員:

    (一)四月二十六日第6/88/M號法律

    (二)四月二十六日第5/80/M號法律

    六、為發給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每月酬勞,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海關關員。

    七、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經開設的入職或晉升開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條

    紀律制度

    一、海關關員由專有的紀律制度規範。

    二、上款所指的制度,適用於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入海關關員職程,並被分配任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原屬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職程的軍事化人員,但不妨礙上述實體對有關人員提起和執行紀律程序的權限。

    三、在第一款所指制度生效前,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的紀律制度,尤其關於義務、行為等級、紀律權限、程序及上訴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海關關員。

    第二十八條*

    制服

    海關關員有權使用與其職位相符的制服、徽章及勳章。

    * 請查閱:第16/2003號行政命令

    第二十九條

    職銜等級

    一、擔任海關領導職位的人員,有權獲賦予相應的職銜等級。

    二、上款所指職銜等級的名稱及有關的規定,由行政命令核准。

    第三十條

    工作評核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關於個人評語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過渡適用於海關關員。

    第三十一條

    退休及撫卹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設立的退休及撫卹一般制度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海關關員。

    第三十二條

    有報酬勞務

    一、海關關員不論在任何地點,凡在海關的職責範圍內向私人實體提供經海關關長要求和許可或命令的勞務,均視為有報酬勞務。

    二、有報酬的勞務由休班的海關關員提供。

    三、因提供有報酬的勞務而收取的金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第三十三條

    補充法例

    凡本法律無明確規範的事宜,均適用規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規定;但本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海關人員高級及基礎職程*

    薪俸點
    職程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º 6.º
    高級職程 關務總長 770 820 -- -- -- --
    副關務總長 700 720 750 -- -- --
    關務監督 650 670 690 -- -- --
    副關務監督 540 570 600 -- -- --
    普通基礎職程及專業職程 關務督察/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430 450 480 500 520 540
    副關務督察/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380 390 400 420 -- --
    首席關員/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340 350 360 370 -- --
    普通基礎職程及專業職程 一等關員/機械專業一等關員 300 310 320 330 -- --
    關員/機械專業關員 260 270 280 290 -- --

    修讀進入高級職程的課程——薪俸點430

    實習副關務督察/實習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薪俸點260

    實習關員/實習機械專業關員——薪俸點22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6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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