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因適用屬不同管轄權的稅務法律而導致對同一納稅人雙重課稅時,行政長官有權限採取必要措施將有關課稅情況進行規範,以及簽訂國際或區際協定,以避免雙重課稅。
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05號法律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