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公報編號:

6/2003

刊登日期:

2003.2.10

版數:

109-111

  • 核准《輪盤法定規章》——廢止十月四日第168/75號訓令及九月十二日第153/88/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6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 核准《輪盤法定規章》
  •  
    廢止 :
  • 第168/75號訓令 - 關於一九六四年二月一日第7461號訓令核准之中西式博彩章程第十六條至第廿五條之新編號及新內容事宜(輪盤官式規則)。
  • 第153/88/M號訓令 - 修正十月四日第168/75號訓令核准之輪盤規則第六及第七條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廢止

    第3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更新經十月四日第168/75號訓令核准及九月十二日第153/88/M號訓令修改的《輪盤法定規例》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的《輪盤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十月四日第168/75號訓令及九月十二日第153/88/M號訓令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三)項及(十八)項的規定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輪盤法定規章

    第一條

    設備及盤與輪

    一、設備:直徑約32吋(81.2cm)盤一個,內有輪沿樞軸轉動。

    二、盤與輪:盤面部份略凹,平面光滑或有槽,底部是輪,用金屬片固定分間為卅七格,各號碼和0號各佔一格,各號碼刻在紅、黑相間底板上,0號底板顏色不同。

    第二條

    滾珠及宣佈無效

    一、珠可自左至右或自右至左滾動,但輪轉動方向該與珠滾動方向相反。

    二、珠滾動時,若有籌碼或其他任何物體跌入盤內,坐庄當停止該局而宣佈該局無效,待物體自盤中取出,而珠放回在上局中獎號碼的間隔內時,坐庄才重新把珠滾動。

    第三條

    投注

    上局殺賠完畢後,客人即可投注,待客人投注完畢 〔如設有計時器,待計時器響鐘後〕坐庄打鐘示眾,然後打珠,此時已投注之注碼不得更動。

    第四條

    中獎號碼

    珠靜止在某間格內,該號碼為中獎,坐庄高聲宣讀中獎號碼,荷官則把標記放在証上中獎號碼處。

    第五條

    賠注

    一、中獎號碼已定,荷官先殺後賠,賠注當依下列次序:直綫十二門及大、中、小十二門,九門,紅、黑或單、雙號碼,六門、四門騎綫,三門一列,兩門騎綫,孤丁。

    二、若客不只下一注,可同時或分別賠注。

    三、若荷官把勝注的籌碼弄亂而監場又未能準確地指示其把籌碼調正時,當接受投注者指正。

    第六條

    下注

    客人可下注於下列各處:

    (一)壹個號碼——孤丁;

    (二)兩個號碼——兩門騎綫;

    (三)三個號碼——三門一列;

    (四)四個號碼——四門騎綫;

    (五)六個號碼——六門;

    (六)九個號碼——九門;

    (七)一門十二個號碼:

    1,3,5,13,15,17,20,22,24,32,34,36

    2,4,6,14,16,18,19,21,23,31,33,35;

    (八)直綫十二個號碼——直綫十二門;

    (九)小——一至十二號碼;

    (十)中——十三至二十四號碼;

    (十一)大——二十五至三十六號碼;

    (十二)雙——雙號碼;

    (十三)單——單號碼;

    (十四)小——一至十八號碼;

    (十五)大——十九至三十六號碼;

    (十六)紅——紅號碼;

    (十七)黑——黑號碼。

    第七條

    賠率

    客人中注,除原注碼外,依下列得賠率:

    (一)壹個號碼——孤丁——1 賠 35;

    (二)兩個號碼——兩門騎綫 ——1 賠 17;

    (三)三個號碼——三門一列 ——1 賠 11;

    (四)四個號碼——四門騎綫 ——1 賠 8;

    (五)六個號碼——六門——1 賠 5;

    (六)九個號碼——九門——1 賠 3;

    (七)十二個號碼——十二門、直綫十二門、小、中、大 ——1 賠 2;

    (八)十八個號碼——雙、單、小、大、紅、黑——1 賠 1。

    第八條

    0號碼

    凡0號碼開出,投注於0者勝,其餘通吃。

    法規:

    第3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公報編號:

    6/2003

    刊登日期:

    2003.2.10

    版數:

    111-114

    • 核准《骰寶法定規章》——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223/75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57/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 核准《骰寶法定規章》
  •  
    廢止 :
  • 第223/75號訓令 - 重新訂定一九六四年二月一日第7461號訓令核准中西式博彩章程第八至十五條之編號及內容(骰寶官式規則)。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7/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廢止

    第3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更新經十二月二十日第223/75號訓令核准的《骰寶博彩法定規則》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的《骰寶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223/75號訓令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五)項的規定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骰寶法定規章

    第一條

    設備

    骰寶設備包括下列各項:

    (一)三粒骰子,一至六點分別刻在各骰平面上,三粒骰子重量相等,全然均衡,各正反兩面之點數皆共為七點;

    (二)一個特別骰盅,結構如下:

    (1)一個圓底膠盅,黑色不透明,玻璃底板下與一個把手相連,底板之上鑲有一個透明玻璃罩,三粒骰子放在玻璃罩內;

    (2)玻璃罩上有另一蓋,用以蓋着玻璃罩,該蓋可揭開,顏色、質料與盅座相同,盅蓋之兩邊各有銅扣與盅座相繫。

    (三)骰寶証一張,上印有三粒骰子之各種投注方式。

    第二條

    開始投注

    顧客下注前,坐庄須將骰盅蓋將玻璃罩蓋好,用扣將盅蓋與盅座繫牢,然後連續按下把手三次,使骰子在玻璃罩內跳動,置放枱面之「請客投注」燈牌亮着,客則可開始下注。

    第三條

    開骰程序

    一、開骰前:坐庄先按響鐘,表示停止投注,同時坐庄須用中文叫「開」示意開骰。

    二、開骰時:坐庄將盅扣打開,揭去外罩,用中文將開出結果宣佈,同時將中彩各瓣燈光亮着。

    三、橋骰:當庄荷將盅蓋揭開,發覺骰子相叠或斜靠不平,庄荷得宣佈該局無效,隨即進行另一局開始程序及接受新投注,原注不得取銷。

    第四條

    賠注

    荷官未將各中彩注賠畢,坐庄員不得將盅蓋蓋上。

    第五條

    下注

    客可在下列各瓣下注:

    (一)「小」三粒骰子平面之點數總和由4點至10點;

    (二)「大」三粒骰子平面之點數總和由11點至17點;

    (三)「三軍」每粒骰子之平面點數;

    (四)「圍骰」三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

    (五)「全圍」三粒骰子平面由1至6點數相同;

    (六)「點數」由4點至17點,三骰子平面點數之總和。

    第六條

    賠率

    第五條各式投注賠率順序如下:

    (一)「小」一賠一倍;

    (二)「大」一賠一倍;

    (三)「三軍」投中一粒骰子平面點數一賠一倍,兩骰相同一賠兩倍,三骰相同一賠三倍;

    (四)「圍骰」一賠一百五十倍;

    (五)「全圍」一賠廿四倍;

    (六)「點數」4及17,一賠五十倍;

    5及16,一賠十八倍;

    6及15,一賠十四倍;

    7及14,一賠十二倍;

    8及13,一賠八倍;

    9、10、11、12,一賠六倍。

    第七條

    全骰

    若三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通吃「大」「小」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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