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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6/2003

刊登日期:

2003.2.10

版數:

107-108

  •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民航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相關類別 :
  • 貿易技術合作類 - 國際法 - 其他 - 民航局 - 法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民航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條(六)項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民航領域的合作協議書》之正式中文本及葡文本。

    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民航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之間的友誼,共同促進民航領域的合作和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標的)

    本協議書旨在根據締約雙方各自的法律,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推動及加強葡國國家民航工作局(INAC)與澳門民航局(AACM)之間在民航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條

    (範疇)

    合作與交流的範疇包括:

    a)制定民航法例及航空規章的方案;

    b)合作舉辦航空技術的職業培訓;

    c)促進技術人員的交流;

    d)研究機場運輸的數據統計模式;

    e)研究民航領域的經濟規範。

    第三條

    (執行)

    有關合作的具體計劃,包括每項具體活動所涉及的費用負擔,均由雙方民航實體按個別情況共同協議達成。

    第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書在締約雙方收到對方有關已履行使本協議書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或法律要求的最後書面通知或知會起三十日後生效。

    二、締約一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單方終止本協議書。

    三、本協議書自收到上款所指通知起一百八十日後失效。

    本協議書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九日在葡萄牙里斯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葡文書寫,兩種文本具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葡萄牙共和國
    歐文龍 José Luís Vieira de Castro
    運輸工務司司長 工務國務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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