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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基本法頒佈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400,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40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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