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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已判給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Four Star Company、康寧藥行、便民集團有限公司、Kan Kan Limitada(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聯昌行、大東行、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康泰行和清新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和其他藥用產品,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對有關款項作出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供應藥物和其他藥用產品合同,金額為$51,568,651.10(澳門幣伍仟壹佰伍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壹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2003年 2004年
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 12,650,916.20 $ 1,150,083.30
Four Star Company $ 12,074,832.60 $ 1,097,712.10
康寧藥行 $ 1,919,525.60 $ 174,502.30
便民集團有限公司 $ 1,885,625.50 $ 171,420.50
Kan Kan Limitada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 1,065,841.60 $ 96,894.70
聯昌行 $ 2,104,725.70 $ 191,338.70
大東行 $ 1,979,756.10 $ 179,977.80
康福儀器 $ 1,119,426.00 $ 101,766.00
利華行有限公司 $ 5,224,007.50 $ 474,909.80
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 $ 1,745,556.70 $ 158,687.00
康泰行 $ 4,949,102.60 $ 449,918.40
清新公司 $ 551,947.40 $ 50,177.00

二、二零零三年的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1——成藥、藥物和疫苗項目的款項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該年度本身預算的相應款項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若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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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已判給Four Star Company和美儉澳門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對有關款項作出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5,275,720.80(澳門幣伍佰貳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2003年 2004年
Four Star Company $ 2,852,447.90 $ 1,426,223.90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 664,699.30 $ 332,349.70

二、二零零三年的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年度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4——診療消耗品項目的款項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該年度本身預算的相應款項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若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