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第1/2003號行政命令:
第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更正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5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印務局:
更正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澳門特別行區第1/2003號法律
附註:印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二份及印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內容如下:
第一副刊:
第10/2002號法律:
第二副刊:
第35/2002號行政法規:
第36/2002號行政法規:
第28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三副刊:
第28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