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2
刊登日期:
2002.11.4
版數:
1147-114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64/93/M號法令第七條b)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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