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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說明及色彩
在淺藍色的盾形徽內有一條金龍,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置於金龍的兩爪之間;金龍由五團紅色火焰圍繞,腳邊有三朵白雲;盾形內寫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中文名稱全名及葡文名稱的縮寫,中文置於金龍的上方,葡文置於金龍的下方,均為黑色。
徽飾有一銀盔,在其上方的圖案是淺灰色的東望洋燈塔,上有金色的小陽台和黑色鑲邊、帶金色簷的紅色門窗;銀盔以紅色襯裡,呈現出其左面四分三部分,分別被鑲金邊的紅色帶及深藍色和金色的葉箍著和裝飾。
徽號的下面有一條白色波浪形信條帶,其上有黑色銘文,中文為 “ 摯誠服務 ”,葡文為“ VOS VÃO SERVIR COM PASSO DILIGENTE ”,葡文以埃爾澤非爾字體大楷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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