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0/2002號行政法規

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按照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範圍

一、免費教育津貼的發放範圍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的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及初中教育。

二、持有居民身分證且就讀於已加入公共學校網絡的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的學生,為免費教育津貼的受益人。

第二條

津貼的管理

一、教育暨青年局每學年向上條所指的各所私立教育機構發放津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各私立教育機構須簽署一承諾書,承諾履行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義務。

第三條*

津貼金額

一、津貼金額根據下列規定按班計算:

(一)對於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318,0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捌仟元);

(二)對於初中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479,250.00(澳門幣肆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三)學生人數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級,其津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VS  
———— xN
35  

其中:VS為(一)及(二)項分別規定的津貼金額,N為實際學生人數。

二、上款(一)及(二)項所指的津貼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06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發放形式

津貼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則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第五條

私立教育機構的義務

一、私立教育機構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規;

(二)於學年開始日的一百二十日前提交管理預算;

(三)每班學生的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四)不收取學費;

(五)收取所提供的補充服務的費用時,遵從教育暨青年局提出有關收費的最高金額的建議;

(六)除有關機構章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在學年期間開除學生; 如開除學生,應預先確保其獲安排到另一教育機構就讀;

(七)遵守由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包括假期及暫停學校活動時段的校曆表,但不妨礙各教育機構按其在組織活動方面的傳統習慣舉辦活動;

(八)宣傳所實行的免費教育制度。

二、如學生人數的變更會引致超過第一款(三)項所定每班最多人數,則須事先經教育暨青年局許可。

三、為適用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私立教育機構所提供補充服務的收費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本法規附表二指定的金額,該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第六條

教育暨青年局的義務

教育暨青年局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並在指定的期間內支付津貼;

(二)向各教育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及教學輔助;

(三)向不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的教員提供在職培訓;

(四)為教員的延續培訓創造條件;

(五)向學校領導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以及助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

(六)向教員及學校提供在教育資源方面的輔助;

(七)負責學生保險及向學生提供醫療住院援助;

(八)促進學生的課外活動及假期活動。

第七條

津貼的不得兼發

給予教育機構的免費教育津貼與學費津貼不得兼發。

第八條

最後及過渡規定

一、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的按班發放津貼的制度適用於初中教育的第一年級,並每學年推進一級延伸適用於初中教育的其他年級。*

二、上述制度未涵蓋的初中教育年級的津貼金額,根據附於本行政法規的表一所載的規定及條件,按每名學生計算。*

三、各教育機構配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期間,按其加入公共學校網絡的日期及當時所開辦的教育階段而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06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廢止

廢止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八月十八日第34/97/M號法令第9/2001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表一*

津貼金額

每班學生人數 遞減率 初中教育的津貼金額
至四十五人 0% 9,900.00
四十六人至五十五人 40% 5,940.00
五十六人至六十五人 60% 3,960.00
六十六人或以上 1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表二

補充服務收費的最高金額

教學階段 收費最高金額
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 1,160.00
初中教育 1,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