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2/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白富華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獲委任和聘用,並經第50/2001號行政命令續期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法官之官職,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