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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 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第四款(概則)(一)項的子項(2)的行文修改如下:
(2)決定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所規定的風球,並立即知會下列機構:
二、 同一款 (二)項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當接獲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通知後,各負責單位-澳門半島:文化局(大炮台)與港務局(東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塢)及路環島:海關(路環九澳港海關站)-應立即進行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
三、 同一指示第五款(特別規則)(二)項的子項(2) 的行文修改如下:
(2)至少在一個半小時前預測將會危及在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蓮花大橋上行駛的車輛的天氣情況。
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信號》表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之信號懸掛於下列地點:嘉路一世船塢、東望洋炮台、大炮台及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D. Carlos I Quay, Guia Lighthouse, Monte Fortress and Coloane and Ka-Ho Port Checkpoint.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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