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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8/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經營“疾病”及“機器損壞”的一般保險項目,並附註於已由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號訓令及二月二日第15/85/M號訓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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