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內部規章

第一條

適用之規範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運作,除《基本法》《司法官通則》另有規定外,由本規章規範。

第二條

出缺

當任一委員出缺時,應在出缺之日起三十天內,透過行政長官任命的人選予以填補。

第三條

主席之權限

主席有權限: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委員會會議並擬定會議議程;

(三)宣布會議開始與結束並領導委員會各項工作;

(四)向任何部門和實體要求提供資料;

(五)簽署委員會會議紀要簿冊;

(六)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委員會之正常運作和委員會之決議得以正確實施;

(七)許可制發委員會有關決議、文件或卷宗之證明;

(八)確認委員會之簿冊,在其啟用語及終結語上簽名並在各頁上註明編號及簡簽;

(九)執行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委員會會議

一、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經三名委員請求,由主席召集。

二、舉行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會議之議程由主席確定,並至少於四十八小時前由主席通知所有委員。

三、對議程有異議者,可向委員會會議提出,由會議議決。

四、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形式進行,且至少有五名委員出席方得舉行。

五、主席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沒有投票權。

第五條

委員會之決議

一、委員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多數票的方式作出。

二、至少有五名委員參與表決所作的決議方為有效。

三、各級法院法官之候選人由委員會委員提出。

四、委員會之決議應分別列出各級法院法官之候選名單並付諸表決。

五、推薦各級法院法官人選的決議以秘密投票為之。

六、除上款規定外,委員會可決定採取其他表決方式。

七、若不屬秘密投票時,可對決議作簡要理由說明且允許委員作解釋性聲明。

八、出席會議者均須參與表決,且不得投棄權票。

第六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員的權利:

(一)對本章程提出修改建議;

(二)對會議議程提出異議並要求委員會予以議決;

(三)查閱委員會的所有文件;

(四)提名各級法院法官候選人;

(五)提請主席向任何部門和實體要求提供資料;

(六)出席會議;

(七)對任何討論及表決事項均無須迴避。

二、委員的義務:

(一)參加會議及表決;

(二)遵守本章程;

(三)對委員會進行的所有工作保守秘密。

第七條

會議紀要

一、應把會議內容摘錄為會議紀要,並將其繕立於專用簿冊內。

二、委員會每次會議結束時,將宣讀並通過會議紀要,並由所有委員簽署,最後由秘書簽署。

第八條

秘書

一、委員會設秘書一名。

二、秘書職責為:

(一)接收、發送、登記和保管委員會所有文件資料;

(二)制作會議紀要;

(三)負責每次會議的準備工作;

(四)執行委員會主席指示的其他工作。

三、秘書對履行其職務過程中所得悉的有關委員會工作的一切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簿冊之種類

在委員會內,必須設立下列簿冊:

(一)卷宗及文件收件登記簿冊;

(二)決議紀錄簿冊;

(三)會議紀錄簿冊。

第十條

廢止

廢止由1999年8月31日通過的、公佈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內部規章》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委員會主席 劉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