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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消費者委員會標誌

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消費者委員會標誌。有關更改式樣及特徵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之顏色為黑色和白色。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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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色彩說明:黑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