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消費者委員會標誌。有關更改式樣及特徵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之顏色為黑色和白色。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色彩說明:黑白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