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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46,294,092.27(肆仟陸佰貳拾玖萬肆仟零玖拾貳圓貳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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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澳門幣)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46,294,092.27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46,294,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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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委員:譚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