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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8/200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6/2002

刊登日期:

2002.4.22

版數:

599

  • 在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增加一款。
相關法規 :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0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增加一款:

    “第十條

    組織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因應工作的實際需要,經有關政府成員提出具依據的建議,第二款及第三款所限定的人員數目,可例外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增加。”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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