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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大學章程的修改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經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條,現修改如下:

第十二條

(權限)

校監的權限:

a) ;

b) 任免大學校董會主席;

c) 聽取大學管理機關和校董會的意見後,核准澳大的標誌;
d) ;
e) 。

第三十條

(組成)

一、大學校董會的組成如下:

a) 主席;

b) 管理委員會成員;

c) 學術單位的院長及理事會主席;

d) 教學委員會成員二名;

e) 圖書館館長;

f) 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一名;

g)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h)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i) 具公認能力的人士,人數不多於16名,由校監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以外地區的科學、經濟、社會、教育、和文化領域的人士中委任。

二、主席是由校監從上款 i) 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其薪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大學校董會設有副主席二名,由主席從校董會成員中委任,並可將主持會議的權力授予其中一位副主席。

第五十條

(列舉)

一、澳大設有下列的行政技術部門:
a)
b)
c)
d)
e)
f)
g)
h) 人事處。
二、
三、
四、

第五十一條

(職權)

總務部的職權如下:

a) 確保履行總務職務;
b)
c)
d)
e)
f)
g)

第五十二條

(組織)

一、總務部可設立文書暨總務小組、財產小組、工程及保安小組。
二、

第六十條

(組織)

一、
二、
三、在圖書館內可設助理圖書館館長的職位,該職位相等於處長級。

第二條

附加

在《澳門大學章程》第三章第六節附加第八分節,其內容如下:

第八分節

人事處

第六十二A條

(職權與運作)

一、人事處負責計劃及發展澳大人力資源,以及人事管理。

二、人事處主管相等於處長級。

第三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三、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二A條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