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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0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3/2002

刊登日期:

2002.4.1

版數:

387

  • 修改澳門大學章程。
被廢止 :
  • 第14/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相關法規 :
  • 第470/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第5/2002號行政法規 - 修改澳門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4/2006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5/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大學章程的修改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經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條,現修改如下:

    第十二條

    (權限)

    校監的權限:

    a) ;

    b) 任免大學校董會主席;

    c) 聽取大學管理機關和校董會的意見後,核准澳大的標誌;
    d) ;
    e) 。

    第三十條

    (組成)

    一、大學校董會的組成如下:

    a) 主席;

    b) 管理委員會成員;

    c) 學術單位的院長及理事會主席;

    d) 教學委員會成員二名;

    e) 圖書館館長;

    f) 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一名;

    g)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h)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i) 具公認能力的人士,人數不多於16名,由校監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以外地區的科學、經濟、社會、教育、和文化領域的人士中委任。

    二、主席是由校監從上款 i) 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其薪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大學校董會設有副主席二名,由主席從校董會成員中委任,並可將主持會議的權力授予其中一位副主席。

    第五十條

    (列舉)

    一、澳大設有下列的行政技術部門:
    a)
    b)
    c)
    d)
    e)
    f)
    g)
    h) 人事處。
    二、
    三、
    四、

    第五十一條

    (職權)

    總務部的職權如下:

    a) 確保履行總務職務;
    b)
    c)
    d)
    e)
    f)
    g)

    第五十二條

    (組織)

    一、總務部可設立文書暨總務小組、財產小組、工程及保安小組。
    二、

    第六十條

    (組織)

    一、
    二、
    三、在圖書館內可設助理圖書館館長的職位,該職位相等於處長級。

    第二條

    附加

    在《澳門大學章程》第三章第六節附加第八分節,其內容如下:

    第八分節

    人事處

    第六十二A條

    (職權與運作)

    一、人事處負責計劃及發展澳大人力資源,以及人事管理。

    二、人事處主管相等於處長級。

    第三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三、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二A條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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