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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條,現修改如下:
校監的權限:
a) ;
b) 任免大學校董會主席;
一、大學校董會的組成如下:
a) 主席;
b) 管理委員會成員;
c) 學術單位的院長及理事會主席;
d) 教學委員會成員二名;
e) 圖書館館長;
f) 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一名;
g)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h)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i) 具公認能力的人士,人數不多於16名,由校監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以外地區的科學、經濟、社會、教育、和文化領域的人士中委任。
二、主席是由校監從上款 i) 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其薪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大學校董會設有副主席二名,由主席從校董會成員中委任,並可將主持會議的權力授予其中一位副主席。
總務部的職權如下:
在《澳門大學章程》第三章第六節附加第八分節,其內容如下:
一、人事處負責計劃及發展澳大人力資源,以及人事管理。
二、人事處主管相等於處長級。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三、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二A條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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