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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8

版數:

342

  • 核准並執行民政總署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和第三分項的規定,以及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收入及支出的金額均為澳門幣 769,659,300.00(柒億陸仟玖佰陸拾伍萬玖仟叁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民政總署

    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表

    支出表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於澳門--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

    法規:

    第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8

    版數:

    353

    • 核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提供服務的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5/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提供服務的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

    二、工作證左上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區徽下方為中葡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字樣;右上角為持證人之相片位;底紋以淡紫色中葡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字樣,左下右上斜排列;底色以淺澳門綠色向白色過渡成V型,尺寸為88毫米X60毫米。

    三、工作證還載有持證人的照片、姓名、職務、工作證編號、辦事處主任的簽名、簽發日期、持證人的簽名和使用指引。

    四、工作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簽發,並在持證人照片下方加蓋辦事處鋼印,以資認證。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法規:

    第6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8

    版數:

    354

    • 許可訂立「中土大廈」A15至P15及A16至P16單元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租賃「中土大廈」A15到P15和A16到P16單元給澳門理工學院,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訂立「中土大廈」A15到P15和A16到P16單元的租賃合同,金額為澳門幣叁佰貳拾叁萬零叁佰捌拾捌元整(3,230,388.00澳門元),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076,796.00澳門元;
    2003年 2,153,592.00澳門元。

    二、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獨立預算“失業者培訓計劃”內6791-632“第三者所提供的勞務(I)”項目中支付。

    三、2003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同年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若有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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