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9/2002
刊登日期:
2002.3.5
版數:
300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命令公佈: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司法互助請求中通報程序時限所作的建議,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知會的時限訂為十五日,自作出通報之次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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