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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公佈的第262/2001號、第263/2001號、第266/2001號及第2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內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一、 在上述批示起首部分的“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應改為“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
二、 在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中的“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所指者”應改為“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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