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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6/2002

刊登日期:

2002.2.11

版數:

198

  • 公佈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1/2001期《公報》第一組的第262/2001號、第263/2001號、第266/2001號及第2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負責稽查的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及有關稽查人員所使用的專有工作證的式樣。
  • 第26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2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公佈的第262/2001號第263/2001號第266/2001號第2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內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一、 在上述批示起首部分的“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應改為“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

    二、 在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中的“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所指者”應改為“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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