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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公佈之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匯業保險(澳門)有限公司”經營名為“信用(商業風險)”的一般保險項目,並附註於已由十二月十五日第238/84/M號訓令、十二月二十七日第336/93/M號訓令、十一月十三日第290/95/M號訓令、十二月十六日第300/96/M號訓令及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8/97/M號訓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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