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之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238/GM/99號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人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倘主席出缺或不能視事,由一名正選委員代替。
三、出現上款所述情況,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須有一名候補委員參與。
四、本人決定設立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副委員會,為期一年,職能如下:
(一) 呈交修訂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核准的《核數師通則》及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核准的《會計師通則》的具體建議書;
(二) 呈交國際核數及會計準則適用的具體建議書;
(三) 為配合修訂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章程》,參考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規定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施行的核數和會計準則的建議書,最終呈交具體建議書。
五、上款所指之副委員會,成員如下:
六、廢止第103/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布日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