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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條(六)項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衛生領域的合作協議書》之正式中文本及葡文本。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以下稱為“締約雙方”,為促進在衛生領域的合作與交流,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書旨在根據締約雙方各自的法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推動及加強彼此在衛生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締約雙方在衛生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所涉及的範疇包括:
一、社區衛生護理;
二、 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三、 醫學教學與培訓;
四、醫院管理與醫療服務;
五、 醫學資訊。
締約雙方通過以下方式在上述各範疇內開展合作與交流:
一、 免費交換醫學文獻及著作,尤其是交換雙方公共實體出版的醫學簡報及雜誌;
二、 將在衛生領域內因運用新科技所衍生的知識、程序及方法介紹給對方;
三、 合作舉辦在衛生領域內的專業培訓和職前培訓,以及醫學課程、講座、學習訪問、研討會和專業會議;
四、 開展專為專科醫生及其他醫護人員而設的交流活動。
為有效開展各項合作及交流活動,締約雙方應指定主管機構負責進行本協議書所指的活動。
一、本協議書在締約一方發出通知起三十日後生效,該通知的內容為知會對方已完成使本協議書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二、締約一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單方終止本協議書。
三、本協議書自收到上款所指通知起一百八十日後失效。
本協議書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在澳門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葡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葡萄牙共和國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醫療衛生國務秘書 |
崔世安博士 | Dr. Francisco Ventura Ram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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