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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立陶宛共和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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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之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MOP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圓整)作為二零零一經濟年度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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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節日——土地誕」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50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500,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5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5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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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從事建築師、土木及結構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及機械工程師工作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的行政規定已相當過時,且未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實情況。

基於該問題的重要性,有需要成立一個由對有關問題具豐富經驗的個人或民間團體代表所組成的諮詢機構,就改革有關制度所需採取的措施方面提供協助及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諮詢委員會,其職能是向政府就更新從事建築師 、土木及結構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及機械工程師工作的制度,尤其在要求資格及專業註冊方面所需進行的修改,提供意見,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並在主席不在及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職務;

(三)澳門建築師協會代表五名;

(四)澳門工程師學會代表五名;

(五)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的建築師及工程師,人數不超過七名。

三、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實體代表由有關實體建議,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四、獲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第二款(三)至(五)項所指成員有權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有關的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

六、委員會可向其主席建議一些合適、但在委員會中沒有代表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出席委員會,又或與其進行合作。

七、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提供工作小組運作上所需的協助,尤其有關行政和財政方面。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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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聯合工程集團」執行「VT0馬路與NR3回旋處間之VU3.1馬路建造工程」,其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聯合工程集團」訂立「VT0馬路與NR3回旋處間之VU3.1馬路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建造費用為澳門幣40,166,751.00元(肆仟零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20,000,000.00
2002年.....................................$20,166,751.00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6、次項目8.090.078.3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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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華消防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四台手提抽水泵,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南華消防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四台手提抽水泵之供應合同,金額為 $664,000.00(澳門幣陸拾陸萬肆仟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597,600.00
2002年.........................................$66,400.00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次項目“4.021.036.01 緊急醫療系統設置——設備”,經濟分類“07.10.00.00.01”之撥款支付。

三、 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相關次項目之撥款支付。

四、 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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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的航班協定。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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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訂定從事建築師、土木及結構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及機械工程師工作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的行政規定已相當過時,且未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實情況;

鑑於代表業內專業人士的不同民間社團,尤其是澳門建築師協會和澳門工程師學會,向政府反映有需要重新修訂和更新有關規定及相應的註冊程序;

因此,是時候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以便可準確認定從事建築師、土木及結構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及機械工程師工作的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並建議合適的解決方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工作小組,以便就修改從事建築師、土木及結構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及機械工程師工作的制度,尤其有關所需具備的資格和相關專業註冊方面進行研究。

二、在達成有關目標的過程中,工作小組得:

(一) 對現時情況進行資料蒐集和制作相關的文件,並就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

(二) 提出解決有關問題的總體和有理據的建議方案,尤其對為了更新適用於資格審定及專業註冊的規範性及程序性制度而所需進行的修改提出建議。

三、工作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工作人員三名,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組長;

(二) 澳門建築師協會代表一名;

(三) 澳門工程師學會代表一名。

四、上款(二)及(三)項所指實體的代表由有關實體建議,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五、工作小組得向行政當局實體要求提供協助,尤其是制作或提供與小組職責事務有關的文件及資料。

六、工作小組得邀請被認為對履行其有關職責合適,但在小組內並無代表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又或向其進行諮詢。

七、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有關的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

八、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計兩年內,工作小組應提交一份具備相關建議方案的報告予行政長官。

九、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提供工作小組運作上所需的協助,尤其有關行政和財政方面。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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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和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實施「關閘新邊檢大樓——邊檢大樓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和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訂立「關閘新邊檢大樓——邊檢大樓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金額為$ 134,785,954.70(澳門幣壹億叁仟肆佰柒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圓柒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30,000,000.00
2002年 .........................................$ 64,000,000.00
2003年 .........................................$ 40,785,954.70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2,分類項目1.023.019.01-“關閘邊檢大樓——工程”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