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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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3/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核准司法警察局組織之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領導及組織附屬單位)
- 一、............
- 二、............
- a).............
- b).............
- c).............
- d).............
- e).............
- f).............
- g) 博彩罪案調查處。
- 三、............
- 四、............
- 五、............
- 六、............
第十六條
(刑事調查廳)
- 一、............
- 二、............
- 三、刑事調查廳由以下附屬單位組成:
a) 毒品罪案調查處;
b)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四、除上款所指附屬單位外,刑事調查廳還得設立其他附屬調查單位,其數目、組成及職務由局長以批示訂定。
第二十四條
(編制)
一、司法警察局之人員分為下列組別:
a) 領導及主管;
b) 刑事偵查員;
c) 高級技術員;
d) 資訊員;
e) 傳譯及翻譯人員;
f) 技術員;
g) 專業技術員;
h) 刑事技術輔導員;
i) 刑事技術鑑定員;
j) 行政人員;
k) 助理刑事偵查員;
- l) 工人及助理員。
- 二、..............
第二十八條
(具有警務職能之領導及主管人員)
一、局長、副局長、刑事調查廳廳長、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主管、情報處處長、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及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均視為具有警務職能之領導及主管人員。
二、.............
三、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主管、情報處處長、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及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之職位,由刑事偵查員組別中職級不低於副督察之人士或由具備適當之學士學位及經驗之人士按一般法之規定出任。
第二條
增加
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增加如下條文:
第十六條A
(毒品罪案調查處)
毒品罪案調查處有權限預防及調查有關第五條第一款b項列舉之犯罪。
第十六條B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有權限預防及調查有關第五條第一款d項、g項、i項列舉之犯罪。
第二十三條A
(博彩罪案調查處)
博彩罪案調查處有權限預防及調查有關第五條第一款h項列舉之犯罪。
第三條
修改附表
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表由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表代替。
第四條
修改中文名稱
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中文文本中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中的 “國際刑警分署”及“國際刑警分署署長”的名稱分別改為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及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主管”。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附表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 職層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 總數目 |
領導 及 主管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4 | ||
處長 | 8 | ||
科長 | 3 | ||
刑事 偵查員 |
督察 | 12 | |
副督察 | 23 | ||
偵查員 | 250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17 |
資訊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5 |
8 | 資訊技術員 | 3 |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6 | |
傳譯及 翻譯 |
翻譯員 | 16 | |
文案 | 4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3 |
專業技 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13 |
5 | 助理技術員 | 15 | |
刑事技術輔導員 | 7 | 刑事技術輔導員 | 11 |
刑事技術鑑定員 | 6 | 刑事技術鑑定員 | 15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30 |
助理刑事偵查員 | 助理刑事偵查員 | 130 | |
工人及 助理員 |
1 | 助理員 | 1(a) |
(a) 於出缺時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