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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01號行政命令

澳門基金會的標誌及工作證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項規定的職權及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澳門基金會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一,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一所指的色彩印製。

第二條

工作證

一、核准澳門基金會工作證,該工作證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二,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份。

二、工作證為白色,規格為88毫米x 62毫米,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蓋有澳門基金會鋼印。

三、工作證由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簽發。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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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色彩說明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288C

B.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C.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65%

D.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30%

E. 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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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正面

背面

規格:88毫米x 62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