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財政局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本行政命令在刊登翌日開始生效,財政局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以深綠色為邊之正方形及底部填滿淺綠色。正方形內由兩深綠色環形組成,在其之間寫上DSF字樣。在正方形(式樣一)的外下方及正方形(式樣二)的外右方,係“財政局”之中文字樣,其下方則為“財政局”之葡文字樣。該標誌(式樣三)沒有任何一種字樣亦可使用。
顏色之詳細說明:
深綠色—— C=100% M=0% Y=60% K=38%。
淺綠色—— C=12% M=0% Y=7% K=4%。
字樣之詳細說明:
中文:以黑色“華康粗黑體”書寫“財政局”。
葡文:以黑色“Lucida Sans”書寫“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