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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嘉模精神病醫療設施重建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嘉模精神病醫療設施重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18,452,560.66圓(澳門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圓陸角陸分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9,000,000.00
2002年 $9,452,560.66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6,分類項目8.090.078.3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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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使用的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份。

二、式樣一證件為警察總局局長專用,式樣二證件供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的警察總局人員使用,式樣三證件供警察總局軍事化及調查人員使用,而式樣四證件則供其餘的警察總局人員使用。

三、本批示附件的各工作證式樣為白色,規格為 80毫米 x 52毫米,左上方有第15/200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彩色警察總局徽號。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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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式樣四

工作證正面 工作證背面

規格: 80mm x 5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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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 枚;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 枚;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七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十八萬七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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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37,500,000.00元(叁仟柒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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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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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張鴻喜,區志強,Ulisses Ju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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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麗音有限公司」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節目製作和市場推廣服務的合同,執行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麗音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節目製作和市場推廣服務的合同,金額為MOP27,361,270.00(澳門幣貳仟柒佰叁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圓整),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6,840,317.50
2002年 $13,680,635.00
2003年 $6,840,317.50

二、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五章「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內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2-03-08-00項目為“資產及勞務——各項特別工作”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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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和保養服務合同,執行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和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MOP29,368,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叁拾陸萬捌仟圓整),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7,342,000.00
2002年 $14,684,000.00
2003年 $7,342,000.00

二、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五章「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內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2-03-08-00項目為“資產及勞務——各項特別工作”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