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本批示並為其組織部分之附件,核准財政局接待公眾之人員使用制服的模式。
二、賦予財政局局長規範制服使用之權限。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