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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3/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高等教育機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須獲核准。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已審議葡萄牙語學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養葡語領域的專業人才。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開設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的葡萄牙語學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並構成本批示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葡萄牙語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及教學編排

1. 學術範圍:語言;

2. 專業範圍:葡語;

3. 課程之正常期限:四年;

4. 完成課程所需之最少學分總數:174 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 合格;

5. 授課語言:葡語(亦可以中文及英文作為輔助語言)

附件二

葡萄牙語學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一年級      
葡萄牙語語音 必修 4 4
閱讀入門 " 4 4
寫作入門 " 4 4
基本語法概念 " 4 4
語言實驗室I " 4 4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I " 6 6
葡萄牙語法I " 6 6
會話I " 6 6
語言實驗室II " 4 4
二年級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II 必修 6 6
葡萄牙語法II " 6 6
會話II " 4 4
語言實驗室III " 4 4
寫作I " 4 4
葡萄牙語法III " 4 4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III " 4 4
翻譯實踐 " 4 4
寫作II " 4 4
會話III " 4 4
語言實驗室IV " 2 2
三年級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IV 必修 4 4
語言學入門 " 4 4
葡萄牙文學I " 4 4
葡萄牙歷史 " 4 4
選修科目* 選修 4 4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V 必修 4 4
實用語言學 " 4 4
葡萄牙文學II " 4 4
文獻學與圖書館學入門 " 4 4
選修科目* 選修 4 4
四年級      
比較文學I 必修 4 4
葡萄牙文化史I " 4 4
葡文作為外語的教學法I " 4 4
澳門史 " 4 4
選修科目* 選修 4 4
葡萄牙語言史 必修 4 4
比較文學II " 4 4
葡萄牙文化史II " 4 4
葡文作為外語的教學法II " 4 4
論文(專題作業)   10

總學分

    174

*選修科目是由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葡文系學士學位課程的任何科目或澳門大學其它學術單位的課程科目中選修,但必須經該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批准,並得到其它學術單位的領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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