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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四月六日第38/87/M號訓令、一月十八日第6/93/M號訓令、三月二十二日第87/93/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0/94/M號訓令及九月十九日第200/94/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業餘服務、衛星固定服務及海上移動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4/87號、第2/93號、第20/93號、第20/94號及第26/94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四月六日第38/87/M號訓令、一月十八日第6/93/M號訓令、三月二十二日第87/93/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0/94/M號訓令及九月十九日第200/94/M號訓令。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