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將「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系統保養服務」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系統保養服務」合同,金額為$ 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 年 | $140,000.00 |
2002 年 | $700,000.00 |
二、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分項目 8.051.018.22 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