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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如無發現臨時牌照持有人不遵守該牌照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則按照將來公佈的法例和規章的規定,向該持有人發出一個許可經營相同業務的確定牌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