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0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6/2001

刊登日期:

2001.6.26

版數:

802

  •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
相關法規 :
  • 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 規範發出公共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臨時牌照的程序。
  • 第13/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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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流動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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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如無發現臨時牌照持有人不遵守該牌照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則按照將來公佈的法例和規章的規定,向該持有人發出一個許可經營相同業務的確定牌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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