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衛生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體育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教育及文化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812,861.83(捌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捌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經濟分類 | 名稱 | 註冊值 | 確實結餘 | 增加 |
資本收入 |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以往各年度賬目之結餘 | 1,000,000.00 | 1,812,861.83 | 812,861.83 |
經濟分類 | 名稱 | 註冊值 | 確實結餘 | 增加 |
其他經常性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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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 | ||||
13-01-00-00 | 備用金撥款 | 812,861.83 | 812,861.83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以往各年度賬目之結餘 | 812,861.83 |
總額 |
812,861.83 | |
其他經常性開支 |
||
雜項 | ||
05-04-00-02 | 備用金撥款 | 812,861.83 |
總額 |
812,861.83 |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維珍妮亞,委員:甄美娟、羅天蘭、黃竹君、王美清、馮若華、夏利樂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 ,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 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公園與花園」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81,443,932.62(捌仟壹佰肆拾肆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圓陸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代主席:蘇翊崚——委員:林金城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5,775,313.60(壹仟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叁佰壹拾叁圓陸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撥款之追加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資本收入 |
||||||
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歷年之結餘 (上年度管理結餘之增加) |
$15,775,313.60 | |
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13 | 備用金撥款 | $15,775,313.60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白英偉 警務總監——李小平 副警務總監——黃沛華 警務總長——黃彩冰 警務總長——財政局代表 鄧世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愛沙尼亞共和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