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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c項,以及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免除資產轉移的稅項、費用及手續費

一、許可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的所有資產轉移至“大西洋東方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免除所有與上款許可相關的必須實行之行為的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第二條

許可的廢止

廢止給予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銀行業務的許可。

第三條

章程的修改

一、批准“大西洋東方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稱為“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 A.”,中文名稱為“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批准“大西洋東方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其資本額,由澳門幣100,000,000.00(壹億圓)增加至澳門幣400,000,000.00(肆億圓),全數認購並以現金繳付。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