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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2001號行政命令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規定,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的被特許企業應每年公佈其資產負債表、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及監事會或核數師的意見書。

該法律亦規定資產負債表得以資產及負債總數值的摘要方式公佈,但須具有公共利益上的重大理由。

經營賽馬的被特許人,已根據該規定申請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零零年度資產負債表的許可,而所引用公共利益上的理由已獲證實。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賽馬的被特許人,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零零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其中須指出營業結淨值、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及資產淨值。

二、摘要所載的數值,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為單位,並須指明其為正值或負值。

第二條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仍須全部公佈。

二零零一年六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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