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1/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3/2001
刊登日期:
2001.6.4
版數:
745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修訂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之公共服務專營特許合同之公証契約。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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