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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879,801.33(捌拾柒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叁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名稱 | 金 額 |
資本收入 |
||||||
13 | 00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00 | 歷年經濟年度結餘 |
$879,801.33 |
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13 | 備用撥款 |
$879,801.33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馬耀榮 消防總監,副主席:化先達 副消防總監,第一秘書:蔡惠濠 一等區長,第二秘書:傅文佳 一等區長,委員:何燕梅 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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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320,584.92 (叁拾貳萬零伍佰捌拾肆元玖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預算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 | 歷年結存 | $320,584.92 |
經常性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1-00 | 備用金撥款 | $320,584.92 |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於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主席:黃穗文 港務局局長——副主席:賴敏華 水警稽查局副警務總監——秘書:鄧應銓 港務局廳長——秘書:周見靄 水警稽查局警務總長——委員:鍾聖心 財政局代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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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3,687,297.84(叁佰陸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捌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 編號 |
項目 | 二零零一年 預算金額 |
在核算結餘後 的增加款項 |
現有金額 |
收入 |
||||
7419 | 由上年度轉入的結餘 | 6,000,000.00 | 3,687,297.84 | 9,687,297.84 |
儲備 |
||||
582 | 其他儲備 | 0.00 | 3,687,297.84 | 3,687,297.84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博樂克,正選委員:陳穎雄,何浩然(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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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MOP $ 43,132,919.78(澳門幣肆仟叁佰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柒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上年度管理結餘之剩餘)$ 43,132,919.78
(剩 餘)$ 43,132,919.78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志建陳,陳榮光,劉永誠,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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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52,449,605.92(伍仟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零伍圓玖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澳門幣)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52,449,605.92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52,449,605.92 |
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代委員:查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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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7,677,414.45(壹仟柒佰陸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圓肆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章 | 節 | 條 | 款 | 名稱 | 金 額 |
資本收入 |
|||||
13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17,677,414.45 |
|
經常性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1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17,677,414.45 |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五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Beatriz Dias——財政局代表:何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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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一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3,102, 208.58(壹仟叁佰壹拾萬零貳仟貳佰零捌元伍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 | |
編號 | 名稱 | |
資本性收入 |
||
13-00-00 | 其他資本性收入 | |
13-01-00 | 上年度管理結餘 | 13,102,208.58 |
經常性支出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性支出 | |
05-04-00-01-00 | 備用撥款 | 13,102,208.58 |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廉政公署——專員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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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4,980,049.39(肆佰玖拾捌萬零肆拾玖圓叁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總計: 4,980,049.39
總計: 4,980,049.39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鄭國明、郭惠嫻、林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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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重返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383,283.16(叁拾捌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圓壹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383 283,16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 383 283,16 |
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十日之會議通過——主席:張永春——委員:高文德——委員:李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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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62,242,893.24(陸仟貳佰貳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叁圓貳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62,242,893.24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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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 62,242,893.24 |
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之會議通過——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委員:李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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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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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司法機關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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