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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12和519頁之第4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有關旅遊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中之收入預算以及澳門大賽車預算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收入編號 | 收入名稱 | 金額 |
05-01-01-00 |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15/80/M號法律規定之旅遊稅收入 | 91,000,000.00 |
應改為:
收入編號 | 收入名稱 | 金額 |
05-01-01-02 | 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規定之旅遊稅收入 | 91,000,000.00 |
原文為:
經濟分類 | 開支名稱 | 金額 |
02-03-05-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700,000.00 |
應改為:
經濟分類 | 開支名稱 | 金額 |
02-03-05-03-08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700,000.00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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