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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中有關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更改為:

1. 黑色
2. 金色
3. 藍色(印刷專色540 C)
4. 綠色(印刷專色568 C)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