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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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8/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 | 版數: | 680 | | |
| - 納米比亞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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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納米比亞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及第6/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納米比亞共和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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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8/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 | 版數: | 680 | | |
| - 將若干權力授予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納米比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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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羅立文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納米比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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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8/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 | 版數: | 6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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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澳門基金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之帳目計劃,該計劃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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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金會
帳目計劃
帳目編號
第1組別——貨幣類
- 11.現金
- 12.活期存款
- 14.定期存款
- 15.專項存款
第2組別——第三者之往來及預收預付
- 23.貸款及借款
- 24.政府公共事務方面
- 26.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
- 27.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第4組別——固定資產
- 41.財政性固定資產
- 42.有形固定資產
- 44.形成中的固定資產
- 45.不可折舊的固定資產
- 48.攤折及重置彙積
- 49.財政固定資產準備金
第5組別——原始基金、儲備金及前期損益餘額
- 51.原始基金
- 56.特別儲備金
- 58.自由儲備金
- 59.前期損益餘額
第6組別——支出與虧損
- 63.第三者作出的供應及提供的勞務
- 631第三者的供應
- 6311 經常性消耗(I)
- 631110 水
- 631120 電
- 631130 燃料及其他液體燃料
- 6312 經常性消耗 (II)
- 631210 易耗物品
- 631220 辦公室用品
- 631230 清潔用品
- 631290 其他消耗用品
- 6313 非本期消耗
- 631310 書刊出版
- 631320報紙週刊
- 631390 其他非本期消耗
- 632 第三者提供之服務 (I)
- 6321 一般支出
- 632110 租金及管理費
- 632120 維修費用
- 632130 保險
- 632190 其他一般費用
- 6322 宣傳推廣
- 632210交際費
- 632220 來往香港之旅差費
- 632230 廣告及宣傳
- 632290 其他宣傳費用
- 6323 通訊費用
- 632310 電話費
- 632320 傳真費
- 632330 郵遞費
- 632340 電話接駁費
- 632390 其他通訊費
- 633 第三者提供之服務(II)
- 6331 交通及同類費用
- 633110 旅差費
- 633120人員交通費
- 633130 停車場費用
- 633190其他交通費用
- 6332 特定工作
- 633220 清潔費用
- 633290 其他酬勞及特定服務
- 65. 人事費用
- 651 領導機構薪金
- 652 員工薪酬
- 654 報酬負擔
- 657 工作意外保險及職業病保險
- 659 其他人事費用
- 66.財務費用
- 67.其他開支和費用
- 674 書籍及技術文件
- 677 對第三者之財務資助
- 6771 獎勵及捐贈
- 6772 津貼
- 6773 課程資助
- 6774 項目資助
- 6775 研究中心
- 68.攤折及重置
第7組別——收益及盈餘
- 72.服務之提供
- 74.營業上補貼
- 75.次要收益
- 76.本期財務收益
- 77.財務投資收益
- 78.其他收益
第8組別——損益
- 81.本期營業損益
- 82.營業非常損益
- 822 資產變賣
- 826 非常攤折及重置
- 827 法定罰金及其他處分
- 828 其他非常損失
- 829 其他非常收益
- 83.損益彙積
- 838 其他營業損失彙積
- 839 其他營業收益彙積
- 88. 損益淨值
解釋說明
第1組別——貨幣類
- 11.現金
- 包括本地或外國合法流通之紙幣,硬幣,支票及匯票等支付手段。
- 12.活期存款
- 指在信貸機構的活期帳戶中的支付手段。
- 14.定期存款
- 指具有特定期限的存款。
- 15.專項存款
- 指為特定項目而設之存款。
第2組別——第三者之往來及預收預付
- 23.貸款及借款
- 此帳戶包括基金會關于貸出及借入財務的一切活動。
- 24.政府公共事務方面
- 在此帳目中記錄與本地區政府及其他公共實體有關之欠款或貸款,無論此等款項是否具有稅金或稅費性質。
- 26.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
- 關于與第三者的活動之不在本類下開任何帳戶之列者。
- 27.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 包括在嗣後運營期內應予承認的費用及收益。在本帳目中給予每一運營期的延付款額將直接影響支出部分的有關帳目。
第4組別——固定資產
- 41.財政性固定資產
- 這一帳目包括具有永久性質的財政資產。
- 42.有形固定資產
- 包括有形的固定動產或固定不動產,它們在基金會中不用於出售或改造,以及具有一年以上的穩定性。
- 此帳目亦包括增加在該等固定資產成本之中的修繕及大型維修。
- 44.形成中的固定資產
- 包括年終尚未完成的、用於添加、改良或取代用途的固定資產。
- 45.不可折舊之資產
- 包括所有不因時間或其他因素而貶值的資產。
- 48.攤折及重置彙積
- 這一帳目的分列是根據有形固定資產與無形固定資產中的各分項目而進行。
- 49.財政固定資產準備金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當市場價值低於購買債券及其他財政資產之成本時的有關差額。
第5組別——原始基金,儲備金及前期損益餘額
- 51.原始基金
- 用於記錄創立基金會時的基金數額。
- 56.特別儲備金
- 用於記錄非投資及非營業用途的資助及給予向基金會的捐贈。
- 59.前期損益餘額
- 這一帳目記錄前期損益的淨餘額。在特殊情況下,這一帳目還可記錄非經常性的、很可能對自有資本
(而非營業損益) 產生正面或負面重大影響的調整。
第6組別——支出與虧損
- 63.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及提供之勞務
- 記錄因第三者向基金會提供服務或經常消費品而支付的或應要支付之費用。
- 這一帳目的分帳目還可以依據基金的特點與需要再詳細劃分。
- 65.人事費用
- 這一帳目記錄人員薪酬,包括給予社會機構人員之薪酬,無論此等薪酬的制訂動機如何。此外,帳目還記錄基金會的社會性支出及具有社會性質、強制性質或非強制性質的開支。
- 66.財務費用
- 用於記錄所支付之利率匯率損失、以及其他財政支出或虧損。
- 68.攤折及重置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運營中造成的有形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性投資除外)
及無形固定資產投資之貶值。
第7組別 ——收益及盈餘
- 72.服務之提供
- 這一帳目記錄因基金會所做之工作或所提供之服務而產生的收益。
- 75.次要收益
- 這一帳目記錄不載於前述各帳目中的收益,其分帳目將依據基金會的特點與需要設立。
- 76.本期財務收益
- 用於記錄所獲得之利息、債券收入、不動產收入、匯率盈餘、資本投資盈餘以及其他財政性收益及盈餘。
- 78.其他收益
- 此帳戶記錄企業本身宗旨或目的以外活動非附屬增加價值的收益。
第8組別——損益
- 81.本期營業損益
- 用以集中記錄營業期終了關於第六類及第七類所指的成本與收益。
- 82.營業非常損益
- 用以記錄不能作為本期正常管理的營業本身損益。
- 83.損益彙積
- 指在營業所得的收益及負擔的費用暨以往營業有關相應的取銷。
- 88.損益淨值
- 81、82及83各帳戶的最後淨值結轉此帳戶。
- 在接著的下一個營業期,此帳戶將按照由有關部門所定的利潤使用或虧損彌補而活動。
- 直至此一營業期終了,倘有的盈餘應結轉59「前期損益餘額」帳戶。
附註:
澳門基金會可根據其需要及根據基金的目的來建立會計帳目、分帳目及分帳目的明細分類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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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8/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 | 版數: | 687 | | |
| - 延長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鼓勵報業提升競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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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分析由受益機構提交的補助款項運用報告書後,考慮到有需要維持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鼓勵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
基此,根據新聞局作出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延長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鼓勵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期限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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