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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設立駿菁活動中心,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該中心以青年活動中心的形式作為教育暨青年局的從屬機構。
駿菁活動中心除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外,尚有以下職責:
(一)為青年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社交和善用餘暇的場所;
(二)為青年社團提供舉辦社區活動的條件及資源;
(三)直接或透過社團推動青年輔導活動。
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附表I第II項中增設一個青年活動中心主任職位。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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